资管新规重磅落地!包含6大修改7大重点
文章出处: 弘安资产管理 发表时间:2018-10-31 16:19:15
近年来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在不断攀升,截止至2017年底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一方面,资管行业对社会融资需求有重要支持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大量的表内资产通过资管业务出表,资金脱实向虚,使得资金空转,违背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根本;另外,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指导性制度,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影响政策有效性,从而积累风险隐患。
10月22日深夜,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新规》),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新规内容方面,《资管新规》总体上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但在部分指标上略有放宽,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修改:
1、放宽私募展业条件,其中包括降低投资经理及投研人员的数量要求。
2、允许资管在完成计划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
3、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券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5%)。
4、考虑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5、允许商业银行及保险系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6、对存量定向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全力行驶、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资管新规》的允许其最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
除此6项以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另外,《资管新规》还包含可以下7大重点
1、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2、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3、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4、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5、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6、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7、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资管新规》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从而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此外,细则的发布还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10月22日深夜,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新规》),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新规内容方面,《资管新规》总体上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但在部分指标上略有放宽,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修改:
1、放宽私募展业条件,其中包括降低投资经理及投研人员的数量要求。
2、允许资管在完成计划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
3、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券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5%)。
4、考虑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5、允许商业银行及保险系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6、对存量定向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全力行驶、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资管新规》的允许其最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
除此6项以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另外,《资管新规》还包含可以下7大重点
1、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2、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3、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4、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5、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6、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7、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资管新规》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从而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此外,细则的发布还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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