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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课堂丨《资管新规》打“补丁” 啦!

文章出处: 弘安资产管理 发表时间:2018-09-13 15:01:24

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后,对于资产管理市场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仅仅过去不到三个月时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通知》来看,相比于此前的《指导意见》,主要变化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公募产品可投非标
如果把此次《通知》的发布看作是对《指导意见》打“补丁”,那么最值得关注的一条就是,《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
我们注意到,《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是: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不难发现,在原先明确主要投资标准化资产的基础上,《通知》明确了可投非标资产。
虽然说对于非标的限制有所放松,但《通知》同时也指出,公募投资非标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指导意见》五大变化
 
其一,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其二,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其三,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其四,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其五,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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